餐饮浪费领罚单:巴中市公布今年首批7起典型案例

来源:   时间: 2023-04-27 10:20:38

    4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公布的7个案例,是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查处了不主动提示适量点餐、诱导超量点餐等餐饮浪费违法行为。该负责人提醒,各餐饮经营主体应切实强化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引导顾客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

  典型案例

  1.经开区海椒市落舌餐饮店

  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4月1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开区海椒市落舌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恩阳区杨嵋小郡肝串串香店

  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3月13日,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阳区杨嵋小郡肝串串香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未设置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恩阳区巴尖鲍鱼串串

  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3月13日,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尖鲍鱼串串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顾客用完餐后,餐桌上留下大量剩饭剩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通江县家合酒楼

  诱导、误导消费者多点餐造成食品浪费行为案

  2月21日,消费者投诉通江县家合酒楼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多点餐,造成食品浪费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3月8日,又有消费者投诉当事人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多点餐,造成食品浪费行为,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5.通江县田嫂子酒楼

  未提醒消费者反食品浪费行为案

  3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江县田嫂子酒楼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同时当事人服务员未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南江县天天饮食店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3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江县天天饮食店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消费者餐后剩餐较多,也未向消费者提供“打包”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南江下两镇供销社酒店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0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江下两镇供销社酒店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罗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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